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三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三六號
- 原告
- 昌全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右原告與被告鉅開電子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捌仟陸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