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董事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停止董事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