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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
冠蓋京豪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
子○○
被告
隆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區○○街二五五之一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唯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六十五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卯○○
被告
九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四十九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丁○○

         戊○○

         壬○○

         癸○○

         丑○○

         寅○○

         甲○○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七十八號三樓

         乙○○

  右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林建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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