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僑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僑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丁○○ 住 身 被 告 丙○○ 住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玖拾玖萬元,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僑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邀同被告 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款得新台幣(下同)四百九十九萬元, 並約定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到期一次償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遲延履行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僑億塑 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迭經催討無效, 依約已喪失期間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又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 ,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三人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一件、約定書影本三件、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表一紙、貸款本金繳息異動查詢表一紙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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