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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2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富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2年度訴字第152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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