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正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菊霞 送達代收人 梁榮宏 被 告 龍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