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玉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洪玉房 被 告 鄭振文即振興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