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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
合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律師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一0二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一0二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一0二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被告翁滿即聯邦當鋪、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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