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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給付保險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華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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