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華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訴訟代理人
-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謝永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謝永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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