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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兆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請查明兩造所訂立電腦軟體合作開發合約第一條所定標的物「太極廟宇管理資訊系統」之功能及內容,及於庭期時提出相關資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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