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 原 告 馬銀亮即東禾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