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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83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承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783號

原告
峻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七號背信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公司前銷售、技術人員因涉有共同背信等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目前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經核該刑事案件之認定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兩造亦均向本院陳明希望以裁定停止方式,暫停本件訴訟程序,俟刑事案件相關證據調查完畢、審理終結,再行續行等情,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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