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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83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783號

原告
峻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之九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之九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三五號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公司前銷售、技術人員涉有共同背信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刑事庭94年度易字第127 號案件等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及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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