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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巴榮杰
被告
效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正泰五巷十四號四樓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約定書第十條「本約定書有關之一切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因本約定有關之一切債務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不合,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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