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堉璘
- 訴訟代理人
- 巴榮杰
- 被告
- 效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正泰五巷十四號四樓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約定書第十條「本約定書有關之一切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因本約定有關之一切債務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不合,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