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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
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

玖佰伍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嗣經原告擴張訴明聲明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肆萬

伍仟零捌拾貳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貳萬捌仟叁佰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萬

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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