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匯訊尖端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一二號二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七九號六樓
- 被告
- 丙○○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一巷九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元或折算新台幣為壹仟陸佰柒拾萬肆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佰伍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緣被告匯訊尖端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匯訊公司 )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為採購國外物資開發遠期信用狀,乃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並邀同其餘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連帶保證在美金五十萬元之融資額度內,由被告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動用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又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融資款項之期限,自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並願於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款項到期時立即清償本息及有關費用,而各筆融資之外幣款項其利息,除專案向中央銀行辦理轉融資期間依中央銀行規定利率加碼計算外,均按原告銀行或國外代理銀行付款日原告銀行牌告外幣貸款利率計算,並於墊款到期時,以轉換後之幣別或折算新台幣清償,並按轉換日原告牌告該轉換後幣別之外幣貸款利率計算計息,苟前項各筆融資到期,被告未能立即償還本息時,願按到期日翌日原告銀行牌告外幣貸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按融資金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照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照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且均按還款當日原告銀行外匯牌告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或以外匯清償。嗣被告匯訊公司即自⑴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依上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向原告開發國外信用狀美金二十一萬六千二百五十元、⑵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開發國外信用狀美金十萬三千七百元、⑶九十二年六月六日開發國外信用狀美金十萬零三百元、⑷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開發國外信用狀美金六萬一千七百元,經原告分別墊款,前二筆墊款到期日為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詎前二筆墊款到期後被告未依約償還分文本金,餘二筆墊款日雖未到期,惟已喪失期限利益,依上開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積欠原告美金四十八萬一千九百五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又兩造就本契約所發生之債務,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附此敘明。
三、證據: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影本一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四紙、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回單\聲明書影本四紙、美金折算新台幣匯率資料二紙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依卷附兩造簽訂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二十條載明:「依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事項,是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應依法審理判決;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一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四紙、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回單\聲明書四紙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借款人被告匯訊公司及連帶保證人被告乙○○、丙○○帶給付美金四十八萬一千九百五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依兩造簽訂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九條約定,依該契約由原告銀行融資之外幣款項、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有關費用等,被告願按還款當日原告銀行外匯牌告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或以外匯清償,故原告請求就美金四十八萬一千九百五十元部分,於原墊款到期時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一美元折計為新台幣三四點六六元計算,合計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一千六百七十萬四千三百八十七元(481950x34.66=00000000 ),即無不合,併予敘明。
三、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