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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
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街○段九十一號六樓之九
被告
宇通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錦
訴訟代理人
沈慧雅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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