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然 被 告 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十二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向亨台 住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十二之一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有新台幣伍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叁元之裁判費未繳 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