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 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號之20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