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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王銘勇
  • 法定代理人
    戊○○、丙○○

  • 原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   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號之20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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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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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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