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九號
- 聲請人
- 美商瓦里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佳惠
~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六九號│├─┬────────┬───────┬────────┬───────────┬────────┬──┤│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新台幣︶│││├─┼────────┼───────┼────────┼───────────┼────────┼──┤│1│萬通商業銀行新竹│萬通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五月十五│玖萬零叁佰玖拾柒元│0000000 │││ │分行黃金富│竹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