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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二號

聲請人
億利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滕治平

~F0~T48┌───────────────────────────────────────────────────┐│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1│博特科技股份有限│板信商業銀行新│叁萬叁仟伍佰柒拾│九十年九月十五日│HC─00一四七│││ │公司來俊良│竹分行│伍元││六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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