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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九號

聲請人
時代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奕翰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
字第一0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F0
~T48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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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代油漆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陸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 │NO─三四二九三│  │
│ │江奕翰     │行光復分行  │七日      │           │一九      │  │
├─┼────────┼───────┼────────┼───────────┼────────┼──┤
│2│時代油漆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陸仟叁佰玖拾肆元   │NO─三四二九三│  │
│ │江奕翰     │行光復分行  │十一日     │           │二二      │  │
├─┼────────┼───────┼────────┼───────────┼────────┼──┤
│3│時代油漆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伍仟玖佰叁拾元    │NO─三四二九三│  │
│ │江奕翰     │行光復分行  │        │           │二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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