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九號
- 聲請人
- 時代油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奕翰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
字第一0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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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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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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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代油漆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陸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 │NO─三四二九三│ │
│ │江奕翰 │行光復分行 │七日 │ │一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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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時代油漆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陸仟叁佰玖拾肆元 │NO─三四二九三│ │
│ │江奕翰 │行光復分行 │十一日 │ │二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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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代油漆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伍仟玖佰叁拾元 │NO─三四二九三│ │
│ │江奕翰 │行光復分行 │ │ │二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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