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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
浩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五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五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F0
~T48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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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欣福染整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新│柒萬伍仟零肆拾玖│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WYAA六二一七│  │
│ │公司余庭然   │工分行    │元       │           │九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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