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辯論終結,爰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五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二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百陞企業社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壹萬叁仟元 │AA三四一00六│ │ │ │ │行北門分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