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

聲請人
昱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辯論終結,爰判決

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三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四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創視科技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玖仟肆佰伍拾元    │AQ0二五0九二│  │
│ │公司洪睿生   │行竹北分行  │        │           │三       │  │
├─┼────────┼───────┼────────┼───────────┼────────┼──┤
│2│創視科技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AQ0二五0九三│  │
│ │公司洪睿生   │行竹北分行  │        │           │八       │  │
├─┼────────┼───────┼────────┼───────────┼────────┼──┤
│3│創視科技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柒仟捌佰柒拾伍元   │AQ0二五0九0│  │
│ │公司洪睿生   │行竹北分行  │        │           │六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