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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戴佳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辯論終結,爰判決

如左:

主文

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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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一│    │壹  │壹仟  │   │
├─┼───────────────┼──────────────┼────┼───┼────┼───┤
│2│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三│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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