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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
毅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一四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0一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萬通商業銀行新竹│萬通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伍仟肆佰玖拾貳元   │0000000 │  │
│ │分行黃金富   │竹分行    │一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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