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四三號 聲 請 人 瀚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麗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四三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合作金庫新竹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玖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捌│PU三四0七九0│ │ │ │公司 │行 │日 │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