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三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二三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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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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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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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旭耀實業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四月三十│貳拾叁萬伍仟柒佰元 │HZ0一一九八八│ │
│ │楊金龍 │行新竹分行 │日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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