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六號 聲 請 人 蔡士柏即柏德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 字第三三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F0 ~T48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嘉和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四月三十│壹拾貳萬元 │0000000 │ │ │ │ │行北新竹分行 │日 │ │ │ │ ├─┼────────┼───────┼────────┼───────────┼────────┼──┤ │2│陳嘉和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捌萬元 │0000000 │ │ │ │ │行北新竹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