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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四號

聲請人
捷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二七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附表: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四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久元電子汪秉龍 │中國農民銀行科│九十一年十一月一│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  │FAZ0一四七0│  │
│ │        │學園區分行  │日       │           │二九      │  │
├─┼────────┼───────┼────────┼───────────┼────────┼──┤
│2│久元電子汪秉龍 │中國農民銀行科│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肆仟陸佰貳拾元    │FAZ0一五一一│  │
│ │        │學園區分行  │        │           │二二      │  │
├─┼────────┼───────┼────────┼───────────┼────────┼──┤
│3│久元電子汪秉龍 │中國農民銀行科│九十二年二月一日│伍仟柒佰柒拾伍元   │FAZ0一五一0│  │
│ │        │學園區分行  │        │           │八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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