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四號
- 聲請人
- 捷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二七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附表: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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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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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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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久元電子汪秉龍 │中國農民銀行科│九十一年十一月一│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 │FAZ0一四七0│ │
│ │ │學園區分行 │日 │ │二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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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久元電子汪秉龍 │中國農民銀行科│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肆仟陸佰貳拾元 │FAZ0一五一一│ │
│ │ │學園區分行 │ │ │二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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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久元電子汪秉龍 │中國農民銀行科│九十二年二月一日│伍仟柒佰柒拾伍元 │FAZ0一五一0│ │
│ │ │學園區分行 │ │ │八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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