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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竹簡字第三九五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竹簡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
甲 ○
送達代收人
劉桂君律師
被告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銘

二樓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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