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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七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吳上晃
  • 法定代理人
    吳美玲

  • 當事人
    甲○○冠傑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七五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冠傑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 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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