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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四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四號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德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台北信維郵局第三五八八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保其債權,依法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今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假扣押在案,乃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但經依相對人之戶籍址付予郵局送達,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而聲請人因無法查知相對人目前實際之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信封回執、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資料,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麗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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