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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貿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枝
相對人
互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晉昆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一0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五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四百八十萬元之擔保金,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一0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五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一0四號提存書、繳款收據、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同意書等各一件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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