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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
大富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太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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