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主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主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陳右昌 送達代收人 陸正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曾聲請對被告裕笙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柒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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