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六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六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鑫聯合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耀仁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六四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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