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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一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三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榮炎
被告
一誠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美雪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蔡孟芳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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