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六號
- 聲請人
- 宏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蔡秀霞
- 代理人
- 李林盛律師
- 代理人
- 王彩水律師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百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