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八號
- 原告
- 華特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世杰
- 訴訟代理人
- 盧柏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儷玲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宇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叁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