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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蔡孟芳

  • 當事人
    祥正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明炫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三號 原   告 祥正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祥 原   告 明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清標 右二人共同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壹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 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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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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