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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蔡孟芳

  • 當事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五三號 原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中華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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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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