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
通天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棠
被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兩造所訂合作協議書而涉訟,依原告所提出之合作協議書第九條已載明,如因上開協議書涉訟,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協議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