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 原告
- 通天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棠
- 被告
-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林村田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兩造所訂合作協議書而涉訟,依原告所提出之合作協議書第九條已載明,如因上開協議書涉訟,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協議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