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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1號

返還計劃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告
天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計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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