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
    主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裕笙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主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昌 送達代收人 陸正康律師 被   告 裕笙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林 右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日簽訂之媒體廣告合約書,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廣告製作費及廣告託播費七十九萬二千五百四十元,依上開媒體廣告 合約書第十條之約定,兩造合意:「如因本合約有所爭訟,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訴訟管轄法院。」,有原告前開合約書一件附卷可稽。是兩造就系爭 合約所發生之訴訟既已合意定管轄法院,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 ,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