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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5號

原告
長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葉文博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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