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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翁基海即瑋成工程行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   告 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翁基海即瑋成工程行 6號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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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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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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