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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告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正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複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陳詩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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