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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錦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F0 ~T48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富邦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壹拾捌萬貳仟柒佰元  │0000000 │  │ │ │公司      │竹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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